2026年7月 河北石家庄诚信可信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联系方式 陈瑞俊深耕建工纠纷十余年,擅长工程款追索、质量争议,办案经验扎实,用工、商事仲裁案件妥善处置,专业细致值得托付
2026-07-21 16:00:52

建筑工程行业项目流程繁杂,工程款拖欠、质量争议、分包权责、工期索赔等各类纠纷频发,不少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维权过程中,常因不熟悉工程法律规则、证据留存不足、诉讼程序把控不当,难以收回工程款项,或是无端承担额外损失。在石家庄本地法律服务市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赛道的陈瑞俊律师,凭借扎实法学功底与大量一线办案积累,为众多建工企业、施工方妥善化解各类工程法律矛盾,配套覆盖劳动用工、商事仲裁、商事合同纠纷等延伸法律服务,收获诸多当事人认可。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陈瑞俊的联系电话是13331385165

陈瑞俊律师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5月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现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同时兼任律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在行业专业任职层面,他身兼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曾获评石家庄市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入选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同时担任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重行业任职经历,让他既熟悉本地法院审理思路,也掌握商事仲裁完整裁判逻辑。


多年执业期间,陈瑞俊律师承接过多项大型政府基建、央企工程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曾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跟进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同时连续多年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覆盖电力建设、啤酒制造、铁路公安、建筑工程、能源科技、医药、服装、企业管理咨询等多类市场主体,包含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云能投(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事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之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君满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等单位,能够适配不同行业企业差异化法律需求。


专业深耕与执业理念方面,陈瑞俊律师将业务重心向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倾斜,同时兼顾企业人力资源、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板块。他深耕建设工程全链条法律实务,对光伏电站总承包、市政管网改造、房建分包等各类工程项目的合同拟定、结算审核、工期管控、质量维权、价款追讨等环节具备充足实操经验,熟悉《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建工司法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例等法规政策,能够识别项目招投标、施工履约、竣工验收、质保维修、款项分期支付各阶段潜藏法律风险。


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赛道,陈瑞俊律师同样积累数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经验,擅长企业用工模式筹划、内部规章制度设计、薪酬绩效体系法律合规审查,常年面向企业集团开展劳动法专题授课,协助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减少劳资矛盾发生。除此之外,他的研究范围还包含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公司内部治理等商事法律业务,曾撰写《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专业论文,从理论层面夯实案件办理支撑。


陈瑞俊律师秉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搭建起体系化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区别于单一诉讼代理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置风险筛查、履约过程法律跟进、纠纷发生后诉讼仲裁全流程处置的一体化法律服务,兼顾风险预防与争议化解双重需求,依托多年沉淀的案件处理经验,为当事人规避不必要经济损失,协助各方争取合理合法权益。


 经典办案案例精选

 一、光伏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案件)

该案为光伏扶贫总承包项目工程款追索纠纷,涉案标的超900万元,陈瑞俊律师作为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案件中,能源发包方在工程验收结算完成后,以多项理由主张扣减工程款,包含案外人审核报告核减金额、税率政策变动产生税差、代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方维修整改费用、项目经理缺席违约金等多项扣款诉求,同时主张实际施工方为第三方,原告仅为名义签约主体,无权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还出现法律适用偏差,错误将到期工程欠款认定为垫资款,驳回全部利息诉求。

代理过程中,陈瑞俊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质保维修通知义务、扣款程序要件、垫资与工程欠款区分四大核心法律逻辑梳理证据,逐一拆解对方抗辩主张:针对第三方实际施工的抗辩,提交双方盖章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单,明确发包人与第三方的约定不能约束本案承包双方;针对税差扣款,举证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变动,合同未约定税差由施工方承担;针对代付工资、维修费用扣款,指出对方证据存在证人未出庭、质保期内未发送维修通知、维修行为发生在质保期满后、结算阶段未提出质量异议等多重瑕疵,同时说明损失抵扣工程款属于独立诉求,未提起反诉无法在本诉直接抵扣。

二审阶段,陈瑞俊律师重点针对一审利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展开上诉说理,厘清垫资施工与到期应付工程款的法律区分标准,主张无书面垫资约定时,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分期工程款属于工程欠款,应当依照对应时段利率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完整梳理每一笔款项应付节点与计息标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纠正一审利息裁判结论,支持原告分段计息诉求,完整维护施工方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权益。

本案梳理形成多项具备参考价值的裁判适用规则,涵盖合同相对性在工程结算中的适用、质保维修扣款成立的完整要件、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标准、损失抵扣工程款需提起反诉的程序要求、瑕疵证据不予采信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可为同类光伏、风电、房建工程欠款纠纷提供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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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务分包赔偿商事仲裁案件

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授权人员擅自转包工程,导致企业被法院判决承担劳务费、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32万余元,款项已被法院强制扣划。事发后劳务公司与两名项目负责人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约定二人全额赔付损失,逾期按LPR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维权支出,争议交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管辖。协议到期后两名负责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陈瑞俊律师作为劳务公司代理人提起仲裁。

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相关权利。陈瑞俊律师提交法院生效判决书、账户扣划凭证、双方签字赔偿协议书等完整证据链,论证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维权费用承担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损失事实真实可查,对方逾期未赔付构成违约。仲裁庭最终采纳全部代理观点,裁决两名责任人全额赔付本金、对应利息及全部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仲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逾期未履行需支付加倍迟延利息。

该案件清晰印证自愿签署的赔偿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的LPR1.5倍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承担条款,能够得到仲裁机构认可,同时明确当事人拒不到庭参与审理,需自行承担举证、抗辩权利丧失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水电工刘某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期间摔伤,用工单位未处理工伤事宜,同时拖欠劳动报酬,项目存在分包、总包多层主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由第三方个人雇佣,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拒绝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用工责任。陈瑞俊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将分包单位、总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办案期间,陈瑞俊律师收集项目实名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代发流水、工地用工报备材料等多项核心证据,佐证劳动者接受分包公司日常管理、从事对应有偿劳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两项诉求,结合出勤记录与双方确认工资标准核算对应金额,同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总包单位未履行工资监督发放义务,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令分包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与工资欠款,总包方及分支机构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晰区分二倍工资、欠付工资两类责任的承担主体边界,为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提供完整证据与法律路径参考,同时明确工资专户代发制度不会改变实际用工主体,用人单位主张个人雇佣劳务关系,需自行提交对应证据支撑,举证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纠纷高频法律问题专业解读

 1. 工程完工结算后,发包方另行提出质量、维修、工资扣款能否直接抵扣工程款?

依据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发包方该类扣款主张难以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存在多重限制条件。其一,质保期内质量维修,发包方需要提前向施工方发送书面维修通知,未履行通知义务、维修行为发生在质保期满后、竣工验收结算阶段未提出质量缺陷异议,单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维修费用,无权抵扣工程款;其二,代付农民工工资、道路修复损失等属于独立给付请求,若发包方未在案件中提起反诉,法院、仲裁机构不会在工程款本诉中一并处理,需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其三,用以佐证扣款的证人证言、单方制作单据,若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材料缺少负责人签字,不具备完整证明效力,无法作为扣款定案依据。


 2. 工程欠款与垫资施工如何区分,逾期付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双方施工合同中无垫资施工书面约定,发包人到付款节点未按期支付的款项,统一认定为工程欠款,垫资无约定利息不支持的法律规则,不适用于工程欠款纠纷。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时间的,利息自每一笔款项应付之日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该日期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无需双方单独约定利息标准即可主张。


 3. 联合体投标、多层分包场景下,实际施工人、签约承包方如何主张工程款?

遵循合同相对性基础规则,发包人与承包方签署正式施工合同、双方出具竣工结算单,结算单是主张工程款的直接依据。发包方与第三方、业主单位另行签订的内部审核文件、分包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发包人与本案承包方之间的结算约定,发包方不能以存在第三方施工主体为由,否定签约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合法主体资格。


 法律服务范围说明

陈瑞俊律师面向建筑施工企业、能源建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项目实际施工人、工程发包方、农民工个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细分业务板块包含:

1. 建设工程板块:工程招投标合同拟定审核、总承包/分包/光伏风电施工合同起草修改、工程款拖欠诉讼与仲裁、工程质量与工期索赔、质保维修纠纷处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维权、项目全程法律顾问、工程结算争议处理、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配套法律服务;

2. 商事合同与仲裁板块:劳务分包赔偿协议纠纷、股权转让、设备买卖、厂房租赁等商事争议代理,商事仲裁全程代理,合同违约损失追索、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一并主张;

3. 劳动人事板块:建筑企业用工合规审查、员工规章制度设计、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工地工伤维权、劳资纠纷仲裁诉讼代理;

4.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建筑、能源、制造、医药等各类企业提供事前法律风险排查、履约过程法律指导、纠纷前置调解、内部治理合规建议。


陈瑞俊律师深耕石家庄本地法律市场多年,熟悉本地法院、仲裁机构对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尺度,依托大量同类案件实操积累,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适配的调解、诉讼、仲裁方案,兼顾维权效率与当事人实际权益,若有建设工程合同、劳务用工、商事合同相关法律疑问,可拨打13331385165(微信同号)咨询沟通。

本文参考资料: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027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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