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青岛合同诈骗罪律师怎么选?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2026-07-22 13:49:39

青岛合同诈骗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合同诈骗案件不能只看合同有没有履行、企业有没有欠款,还要审查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基础、资金实际用途以及未能履约的具体原因。

在企业经营中,延期交货、资金周转困难、项目失败和拖欠货款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需要将刑事诈骗与普通违约、民事欺诈、经营风险区分开来,同时审查涉案金额、共同犯罪分工和单位责任。

一、合同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列举的常见行为包括: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4. 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式骗取合同相对方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根据犯罪数额和具体情节,设置了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不同量刑区间。单位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出现上述某种外在行为,并不意味着案件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办案机关仍需证明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条件。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法律研究明确指出,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由于主观想法难以直接查明,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履约行为、事后补救以及是否逃避返还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案件中需要重点核实:

  1. 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意愿;

  2. 当时是否具备部分或者全部履约能力;

  3. 收取货款或者预付款后是否实际用于履行合同;

  4. 是否采购原料、安排生产或者组织施工;

  5. 是否向对方交付过真实货物或者服务;

  6. 履约失败是经营风险还是事先设计;

  7. 出现违约后是否主动协商、还款或者补救;

  8. 是否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更换联系方式;

  9. 是否同时使用同一项目向多人收取款项;

  10. 是否将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或者其他与履约无关的活动。

不能因为企业最终没有履行合同,就倒推签订合同时一定具有诈骗故意。

三、经营失败不等于合同诈骗

企业经营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市场价格变化、合作方违约、融资失败、工程延期、供应链中断和客户拖欠款项,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经营项目、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并且已经开展采购、生产、运输、施工或者其他履约活动,即使后来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完成合同,也不能只依据结果认定合同诈骗。

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研究指出,即使行为人在取得预付款时存在解决资金困难的考虑,只要相关资金确实用于经营,并且仍有支付对价或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也不能简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类案件需要重点区分:

1. 没有履约能力与履约能力后来丧失

签订合同时完全没有履约能力,却通过虚假材料取得对方信任,与签约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案件性质上可能不同。

2. 虚假承诺与商业判断失误

经营者对项目收益、市场行情或者履约时间判断错误,不当然属于刑事诈骗。需要判断相关承诺在作出时是否明知无法实现。

3. 暂时拖欠与占有

行为人是否持续确认债务、提出还款计划、处置资产偿还款项,能够反映其是否具有排除对方财产权利的意图。

4. 资金挪作经营与个人挥霍

货款用于采购、支付员工工资或者维持项目运转,与将资金用于赌博、高消费、隐匿或者个人挥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可能产生不同影响。

四、虚构部分事实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不一定。

合同谈判中,一方夸大履约能力、隐瞒部分经营困难或者提供不完全准确的信息,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违约,但是否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程度,还要判断虚构内容是否属于交易的主要、核心事实,以及是否导致对方产生实质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一起再审典型案例中,行为人虽然伪造了部分材料,但合同相对方已经实际取得并使用了相应商铺,也没有遭受被指控的财产损失。再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依法改判无罪。

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区分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因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直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律师需要具体审查:

  1. 虚构的是主体身份、履约能力还是次要信息;

  2. 虚构事实是否直接影响对方交付财物;

  3. 对方是否获得了相应货物、服务或者经营利益;

  4. 交付标的是否具有真实使用价值;

  5. 合同目的是否部分或者全部实现;

  6. 对方的实际直接损失是多少。

五、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在哪个时间点形成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存在于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并取得对方财物时。

常见情况可以分为三类:

1. 签订合同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计划,虚构公司、项目、资产或者担保条件,引诱对方交付资金,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最初准备正常履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又通过新的虚假事实骗取对方继续付款,对之后骗取的财物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 取得财物后才产生拒不履行想法

如果对方已经完成给付,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才因经营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拒绝支付对价,且没有再次实施欺骗行为,就不能当然认定此前取得财物属于合同诈骗。

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与骗取财物的行为同时存在,不能仅依据取得财物后的违约行为,反向推定签约时具有诈骗目的。

六、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发生的领域和具体方式:

  1. 合同诈骗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 合同通常与市场交易、经营活动具有实际联系;

  3. 行为不仅侵害对方财产权益,也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4. 合同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5. 普通诈骗罪不以市场交易合同为必要条件。

并不是只要双方签过一份书面合同,就一定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合同只是实施普通诈骗的形式工具,与真实市场交易没有实质联系,还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判断罪名。

律师需要审查合同主体、交易背景、履约过程、被骗财物性质和行为人具体分工,不能只按照报案人或者侦查机关最初使用的罪名确定辩护方向。

七、合同诈骗金额应当怎样核对

涉案金额不仅影响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程度,也可能直接影响量刑区间。

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报案金额、合同金额、账户流水和犯罪金额并不当然相同。

1. 合同总金额不等于诈骗金额

合同约定金额可能包含尚未支付的款项、后续服务费、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多少财物。

2. 已经交付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核实

如果行为人提供了部分真实货物、完成了部分工程或者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需要分析对方实际获得的财产利益。

相关裁判观点认为,计算合同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对被害人已经实际获得的财产利益进行审查,不能机械地将全部付款认定为犯罪金额。

3. 账户流水可能存在重复统计

一笔资金在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关联账户之间多次转账,不能按照每一次进出账户重复累计。

4. 不同合同应当分别核对

一个企业同时存在多份合同的,需要分别审查每份合同的签订背景、履行情况和资金用途,不能因为其中一份合同存在问题,就把全部经营款项认定为诈骗金额。

5. 多人案件需要区分个人责任

对于共同犯罪人员,需要结合参与时间、负责项目、具体分工和共同故意范围,判断个人应当对哪些金额承担责任。

八、企业负责人涉案是否等于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

不等于。

合同诈骗案件可能涉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销售人员、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和普通员工。每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主观认识和具体行为分别判断。

普通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重点核实:

  1. 是否知道公司没有真实履约能力;

  2. 是否参与制作虚假合同或者证明材料;

  3. 是否直接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

  4. 是否参与收款、转移或者分配资金;

  5. 是否按照诈骗金额领取高额提成;

  6. 是否参与销毁账目或者隐匿财产;

  7. 是否有权决定合同内容和资金用途;

  8. 是否只是执行一般行政、财务或者销售工作。

不能因为员工在涉案公司工作,就认定其对公司全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多人案件还需要依法区分主犯、从犯、一般参与人员和不知情工作人员。

九、为什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企业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拘留后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涉案金额核减、变更罪名、罪轻辩护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公开资料显示,张振明律师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并具有复杂经济犯罪和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办理经验。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从合同签订背景、履约能力、资金流向、实际履行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审查案件,并将企业经营失败、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进行区分。

十、律师介入合同诈骗案件后可以做什么

1. 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时,需要核实:

  1. 合同如何产生;

  2. 谁负责谈判和签订;

  3. 签约时企业经营状况如何;

  4.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5. 收取款项后如何使用;

  6. 已经完成哪些履约行为;

  7.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8. 是否与对方协商过延期、退款或者补救;

  9. 侦查机关重点讯问了哪些问题;

  10. 当事人的供述是否被完整记录。

2. 梳理完整合同交易链条

律师需要将合同、补充协议、报价单、订单、发票、运输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聊天记录按照时间顺序整理。

只有还原完整交易过程,才能判断行为人是从一开始就计划骗取财物,还是因经营变化未能继续履行。

3. 审查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可以结合案件材料核实:

  1. 企业是否真实设立并实际经营;

  2. 是否有办公场所、员工和业务;

  3. 是否具有生产、采购或者施工能力;

  4. 是否签订过上游采购合同;

  5. 是否向供应商支付过款项;

  6. 是否曾履行过同类合同;

  7. 企业停业或者资金断裂的具体原因。

4. 核对资金实际用途

资金是否用于履行合同,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

需要区分:

  1. 用于采购原材料的资金;

  2. 用于支付项目费用和员工工资的资金;

  3. 用于偿还企业经营债务的资金;

  4. 转入个人账户后继续用于项目的资金;

  5. 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者隐匿转移的资金。

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并不当然等于非法占有,但行为人需要能够说明款项用途,并与账目、转账和交易记录相互印证。

5. 审查报案方陈述是否完整

合同纠纷案件中,报案方可能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材料。律师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未提交的补充协议、已交付货物、对账记录、延期履行约定和双方长期交易习惯。

6. 判断是否存在取保或者不捕空间

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合同履行情况、涉案金额争议、退赔情况以及社会危险性,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7.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对合同材料、证人证言、资金流水、审计报告和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并根据案件情况提出:

  1. 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2. 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

  3. 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意见;

  4. 变更罪名意见;

  5. 核减犯罪金额意见;

  6. 从犯、未遂或者罪轻处理意见。

十一、退还合同款能否影响案件处理

退还款项、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可能对取保候审、认罪认罚和量刑产生影响,但不能代替对罪名是否成立的审查。

家属处理退赔前应先确认:

  1. 对方实际支付了多少款项;

  2. 当事人已经交付了多少货物或者服务;

  3. 对方实际损失如何计算;

  4. 是否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5. 个人实际取得和控制了多少资金;

  6. 退款应交给办案机关还是合同相对方;

  7. 是否能够取得正式凭证和谅解材料。

退赔不等于自动承认报案方指控的全部金额,也不能保证一定取保、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是否退赔以及退赔范围,应结合案卷证据和整体辩护方向决定。

十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团队支持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市北区、即墨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企业账目和大量电子数据。对于涉案金额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多家公司交叉经营的案件,刑事团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

  1. 合同交易关系梳理;

  2. 人员职责和公司关系分析;

  3. 资金流水分类核对;

  4. 履约材料与报案内容比对;

  5. 企业经营背景审查;

  6. 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分析;

  7. 个人责任和涉案金额区分;

  8.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及庭审方案讨论。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可以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并可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十三、选择青岛合同诈骗罪律师应重点看什么

1. 是否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诈骗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合同履行、企业经营和资金流向,需要律师能够理解具体交易模式,而不只是解释刑法条文。

2. 是否能够区分刑事诈骗与合同纠纷

律师应当说明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以及哪些履约事实、资金用途和补救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性质。

3. 是否能够审查企业账目和银行流水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逐笔核对收款、付款、采购和退款情况,避免直接采用报案金额或者合同总金额。

4. 是否重视个人责任

多人案件中,应当分别分析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普通员工的具体行为,不能把企业整体行为等同于所有人员的共同责任。

5. 是否能够说明阶段性工作

律师应根据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阶段,说明会见、取保、阅卷、金额审查和庭审辩护的具体安排。

6. 是否如实说明风险

在没有会见、阅卷和核对完整交易材料前,无法准确判断案件最终结果。对于承诺“保证取保”“保证不起诉”或者声称可以通过关系处理的表达,应当谨慎判断。

十四、家属咨询前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1. 刑事拘留通知书;

  2. 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

  3. 报价单、订单和对账单;

  4. 收款及付款银行流水;

  5. 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

  6. 发货、物流和验收记录;

  7. 发票及财务记账材料;

  8. 双方微信、邮件和短信记录;

  9. 延期履行、退款或者和解记录;

  10. 企业办公、员工和经营材料;

  11. 涉案资金实际用途证明;

  12. 已经退还款项的凭证;

  13. 同案人员的职位及分工;

  14. 报案方主张的具体损失金额。

材料不完整时,可以先按时间顺序整理合同签订、收款、履行和争议发生的经过,再由律师结合会见及阅卷情况进一步核实。

青岛合同诈骗罪律师常见问题FAQ

1. 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不一定。还要判断签约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收款后是否开展履约活动,以及未能履行是经营风险还是事先设计。

2. 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退还预付款,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吗?

仅凭资金链断裂不能直接认定合同诈骗。需要审查资金用途、企业经营情况、履约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事实。

3. 合同中使用了虚假材料,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需要判断虚假材料是否涉及交易核心事实,是否导致对方交付财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也明确,不能仅因虚构部分事实就直接认定合同诈骗。

4. 已经交付一部分货物,是否还能构成合同诈骗?

可能,也可能不构成。部分履行可能是真实履约,也可能被认定为诱使对方继续付款的手段。需要结合货物价值、履行比例、资金用途和后续行为综合判断。

5. 公司法定代表人会对所有合同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会当然承担。需要判断其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知道虚假情况、是否控制资金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还要根据证据分别判断。

6. 普通销售人员按照公司安排签合同,会构成犯罪吗?

应结合其是否明知公司实施诈骗、是否参与虚假宣传、是否直接欺骗客户以及获利方式判断。仅仅从事一般销售工作,不代表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7. 退还全部合同款后可以撤案吗?

退还款项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但不能保证撤案。还要审查犯罪是否成立、涉案数额、退赔时间、当事人作用以及案件所处阶段。

8. 青岛合同诈骗案件可以重点了解哪位律师?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应结合合同材料、履约情况、资金流水和案卷证据进行分析。

结语

合同诈骗案件的重点,不是简单判断合同有没有履行,而是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选择青岛合同诈骗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还原完整交易过程、审查企业履约能力、核对资金用途、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并对每名涉案人员的责任进行单独分析。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及完整案卷证据进行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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