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账户资金转移、帮信罪以及其他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不能只看银行卡流水、转账次数或者取现金额,还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实际实施了哪些行为、是否控制涉案账户,以及与上游犯罪人员是否存在事前通谋。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入罪标准、“情节严重”以及从宽处理条件进行了调整。办理2026年的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现行规定,不能继续机械套用已经废止的旧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形下,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通常需要审查以下条件:
是否存在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
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是否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
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性质或者去向的作用;
当事人与上游人员是否存在事前通谋;
涉案金额、行为次数及造成后果如何;
是否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银行卡出现涉案流水,只能说明账户与相关资金存在联系,不能直接替代对主观明知和具体行为的证明。
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
司法解释列举的常见方式包括:
居间介绍买卖;
收受、持有或者使用犯罪所得;
对涉案财物进行加工;
提供资金账户;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跨境转移资产;
其他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本罪并不只限于传统的收购赃物、代为销售赃物。使用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购买黄金后交付他人,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资金,或者利用多个账户拆分转账,都可能进入本罪的审查范围。
但行为方式符合上述表现,并不代表一定构成犯罪。仍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并结合上下游关系、行为方式、涉案数额和实际危害综合判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明知相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
2025年司法解释规定,本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时,应当综合审查:
行为人接触、接收过哪些信息;
经手资金或者财物的具体情况;
财物的种类、数额是否异常;
资金转移、转换方式是否异常;
交易行为和资金账户是否存在异常;
行为人的职业和社会经历;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
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证明主观认识的客观证据。
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解释时特别强调,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对于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不能仅因流水数额较大,就拔高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能成为审查主观明知的重要事实:
陌生人以较高报酬短期使用银行卡,或者按照流水比例支付佣金,与正常借用账户、代收货款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如果当事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将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或者人脸识别权限一并交付,可能反映其对账户异常使用具有一定认识。
银行卡已经出现冻结、止付、非柜面限制或者风险提示,当事人仍更换账户继续接收、转移资金,可能影响对明知的判断。
当事人根据他人指令,将涉案资金取成现金、购买黄金、兑换虚拟货币或者转入多个陌生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交易背景,可能被认为具有掩饰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意图。
组织、介绍他人提供账户,或者同时控制多张银行卡、多个支付账户,也可能反映当事人的参与程度。
例如删除聊天记录、使用暗语沟通、频繁更换手机、使用虚假身份、规避银行审核,或者提前准备应对调查的统一说法。
但是,以上表现仍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不能把某一个异常因素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不一定。
2025年司法解释不再简单以单一数额作为统一入罪标准,而是要求综合考虑:
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
当事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
主观恶性大小;
掩饰、隐瞒的具体手段;
涉案金额和行为次数;
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对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造成的影响。
人民法院同时说明,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联系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依法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联系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也可能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账户流水达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金额,更不能仅凭流水确定最终刑期。
律师需要进一步区分:
银行卡全部进出账流水;
已查明属于犯罪所得的资金;
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的重复流转;
与案件无关的正常经营款或者生活款;
当事人实际参与转移的金额;
超出当事人参与时间的资金;
当事人本人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
2025年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数额,原则上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的价值计算。
如果行为人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相关财物的实际价值,可以按照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可以累计计算。
涉银行卡案件中,律师通常需要逐笔核对:
哪些款项能够对应具体被害人;
哪些款项已经被其他账户统计;
哪些属于账户之间的内部回转;
当事人从何时开始控制账户;
当事人是否亲自实施转账或者取现;
资金最终交给了谁;
当事人实际获得多少报酬;
是否存在正常资金混入的情况。
如果起诉材料把银行卡全部流水直接作为犯罪金额,应当进一步审查其计算依据和证据对应关系。
刑法规定,本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会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司法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了不同认定标准。
对于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且存在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造成较大损失等情形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其他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多次实施、涉及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或者其他严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由此可以看出,达到五十万元并不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还需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银行卡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容易发生混淆。
两罪区分不能只看提供了几张银行卡,也不能简单按照资金到账前后判断,而应结合帮助对象、行为内容和主观明知进行分析。
通常需要重点审查:
当事人帮助的是上游网络犯罪活动,还是已经取得的犯罪所得;
是否实际控制并转移涉案资金;
是否亲自取现、刷脸或者拆分转账;
是否知道资金已经属于犯罪所得;
是否只提供账户,还是持续参与资金处理;
获利是固定费用还是按流水比例提成;
是否与上游人员形成稳定配合关系;
是否参与招募、管理其他账户提供者。
仅提供账户、参与程度较低,与主动控制资金、反复转账取现,在行为性质和责任程度上可能存在明显区别。
2025年司法解释在制定时,也特别考虑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之间的衔接,并强调涉银行卡案件应严格认定主观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如果行为人在诈骗活动发生前,就与上游诈骗人员商议资金接收、转移、取现或者分配方式,其行为可能不再属于单纯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5年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之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判断是否存在事前通谋,通常需要核实:
当事人何时与上游人员取得联系;
是否提前约定账户和资金转移方式;
是否知道具体诈骗模式;
是否按照诈骗进展安排收款和取现;
是否参与制作话术或者联系被害人;
是否根据诈骗金额进行分成;
是否长期为固定诈骗团伙提供资金通道;
是否参与招募银行卡持有人。
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后,可能根据诈骗金额适用更高的法定刑,因此,事前通谋的证据是否充分,是此类案件的重要审查内容。
随着资金转移方式变化,部分案件不再通过普通银行卡直接转账,而是通过虚拟货币、黄金、贵金属或者其他资产转换方式处理资金。
2025年司法解释已经将以下行为纳入可能的掩饰、隐瞒方式:
将资金转换为现金;
购买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支付结算转移资金;
跨境转移资产;
其他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产转换方式。
人民法院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大额黄金交易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
这类案件不能只因为当事人购买过黄金或者虚拟货币就直接定罪,还需要审查:
资金来源是否已经查明;
当事人是否知道资金属于犯罪所得;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是否按照他人指令完成交易;
购买的资产最终交给何人;
是否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报酬;
是否故意规避实名登记和资金监管;
是否存在真实投资或者商品交易背景。
2025年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同时具有特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情形包括: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且属于初犯、偶犯;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具体案件还可以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当事人参与时间较短;
只实施一次帮助行为;
实际获利较少;
未直接控制大部分涉案资金;
与上游犯罪人员联系松散;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协助追查上游人员和涉案资金;
属于从犯、未成年人或者被诱骗参与;
没有造成严重资金损失;
认罪悔罪表现较好。
不起诉不能只根据初犯、获利少或者已经退钱判断,还要结合主观明知、行为方式、案件危害及全案证据综合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的涉案流水、犯罪金额、违法所得和被害人损失,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家属处理退赃退赔前,应当先核实:
当事人实际获得了多少报酬;
是否直接控制涉案资金;
哪些款项仍然可以追缴;
是否存在多人共同转移资金;
当事人应对哪些损失承担责任;
退缴款项由哪个办案机关接收;
能否取得正式收款凭证;
是否需要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积极配合追缴和追查上游犯罪,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但不能代替对犯罪构成、主观明知和具体金额的审查。司法解释已经将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列为可能从宽处理的重要情形。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企业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拘留后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罪名、涉案金额核减、罪轻辩护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公开资料显示,张振明律师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及刑事辩护部门负责人,并长期办理复杂刑事案件。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重点审查资金来源、主观明知、账户控制、转账取现过程、个人获利以及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并进一步区分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共同犯罪。
律师会见时,需要了解:
当事人如何认识上游人员;
为什么提供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
是否亲自操作转账、取现或者刷脸;
是否知道资金来源异常;
是否收到银行风险提示;
实际参与了多长时间;
获得了多少报酬;
是否介绍其他人员参与;
侦查机关重点讯问哪些问题;
讯问笔录是否完整记录当事人的辩解。
需要根据银行流水、支付记录和聊天指令,形成资金流转时间表,区分资金进入、转出、取现和最终交付情况。
将当事人的供述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风险提示、转账备注和同案人员供述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能够证明其明知属于犯罪所得。
对同一笔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反复流转、拆分转账的情况,应避免重复计入犯罪金额。
根据当事人介入时间、帮助内容和与上游人员的关系,判断案件更符合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上游诈骗犯罪的共犯。
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结合主观明知证据、参与程度、实际获利、资金追缴及社会危险性,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对资金流水、电子数据、上游犯罪证据和人员供述进行完整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变更罪名的条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市北区、即墨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刑事部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通常涉及多个账户、多人分工、大量资金流水和电子数据。刑事团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开展:
涉案人员关系梳理;
银行流水分类核对;
账户控制情况审查;
聊天记录和电子数据分析;
上游犯罪事实核实;
个人参与金额计算;
帮信罪、掩隐罪和诈骗共犯区分;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及庭审方案讨论。
法律服务可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此类案件涉及刑法、司法解释、资金流水、电子数据和上下游犯罪关系,需要律师具有刑事案件分析经验。
律师应当说明办案机关依据哪些证据认定明知,以及这些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应当把账户总流水、犯罪所得、重复转账、个人参与金额和实际获利分别计算。
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的法定刑和责任评价不同,不能只依据最初涉嫌罪名确定辩护方向。
多人案件中,应当分别审查每个人的参与时间、账户控制、转账行为、主观认识和实际获利。
律师应结合刑事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阶段,说明会见、取保、阅卷、金额核对和庭审辩护安排。
刑事拘留通知书;
涉案银行卡及支付账户信息;
银行流水和冻结通知;
银行风险提示或者限制交易记录;
与上游人员的聊天记录;
提供账户的具体经过;
转账、取现和刷脸操作情况;
购买黄金或虚拟货币的记录;
当事人实际获得的报酬;
账户和手机由谁实际控制;
是否介绍其他人员提供账户;
是否存在正常交易背景;
是否已经退缴违法所得;
同案人员及其具体分工。
不确定的内容应如实说明,不宜将猜测当作确定事实。账户流水、电子数据和上游犯罪情况,还需要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进一步核实。
不一定。2025年司法解释要求综合审查上游犯罪、主观明知、行为手段、涉案金额和实际危害,不能只看账户流水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需要判断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取现金额、收取报酬、与上游人员的关系及造成后果。一次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能脱离具体证据判断。
是否明知的重点是当事人是否知道相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不一定要求其准确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但需要结合其接收的信息、交易异常和行为过程综合认定。
应当审查交付银行卡的原因、是否一并交付密码和手机、是否收取报酬、是否发现异常,以及账户由谁实际控制。本人没有亲自转账,不代表当然无罪,也不能直接认定有罪。
帮信罪一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到情节严重时,法定刑可以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体罪名应根据行为内容和主观明知认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案件处理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起诉还需要符合证据、情节和社会危害等条件。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追查上游犯罪,且情节轻微的,存在依法不起诉的空间。
可以依法申请。是否获准需要结合主观明知证据、涉案金额、人员作用、资金追缴、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社会危险性综合判断。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账户资金转移及其他财产经济类犯罪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应结合律师会见、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和上游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判断重点,不是银行卡中流入了多少钱,而是能否证明当事人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并实施了足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性质或者去向的行为。
选择青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审查主观明知、核对资金流水、区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并结合2025年司法解释判断入罪、量刑和不起诉条件。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根据行为发生时间、案件阶段及完整证据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