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司法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团伙电信诈骗案件尤其具有辩护难度。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多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分工差异明显——有人负责策划、有人负责技术支持、有人负责话务、有人负责资金转移。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认定往往采用"总体关联"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参与了团伙活动,就将其参与期间的团伙全部诈骗金额计入其名下。然而,这种认定方式可能存在过度归责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被告人应按照其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律师的职责即在于通过逐笔审查,将不属于当事人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予以核减。本文通过张振明律师办理的一起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诈骗案,展现金额核减辩护的实务操作。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联系电话15053214579。自2007年执业以来,张振明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在团伙犯罪案件的金额核减辩护方面具有突出成果,三案合计核减金额超过270万元。
2007年起执业,20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
经办多起团伙犯罪案件,包括19人电信诈骗案、10人走私冻品案、10人传销案等
在金额核减方面成果突出,三案合计核减金额超过270万元
本案系一起19名台湾籍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团伙冒充台湾公检法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对台湾地区居民实施诈骗。案件总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案件审理于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81刑初102号,判决时间为2019年5月6日。
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系台湾籍人员,原被指控涉及诈骗金额300余万元。在总案值500余万元的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的300余万元占据了较大比重,对应的量刑档次较高。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3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后,核心诉求是希望律师能够对涉案金额进行审查,尽可能核减不合理的部分,降低量刑幅度。家属向律师反映,当事人虽然参与了团伙活动,但并非全程参与,且部分诈骗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尚未加入或已经离开。
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多次会见中,律师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的以下信息:
加入时间和离开时间。 当事人加入团伙的时间和离开的时间有明确节点。律师需要确认这两个时间节点,并以此为基础排除当事人在加入前和离开后发生的诈骗金额。
在团伙中的角色。 当事人在团伙中担任的具体角色是什么——是话务员、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岗位。不同角色对应的参与程度和责任程度不同。
具体参与的诈骗事实。 当事人实际参与了哪些诈骗行为,对应的金额是多少。律师需要逐笔了解当事人实际参与的诈骗事实,为后续金额核减做准备。
获利情况。 当事人从团伙中获得的报酬是多少,获利金额与被指控的300余万元是否匹配。
通过会见,张振明律师初步判断:当事人被指控的300余万元中,有相当部分发生在当事人加入团伙之前或离开之后,且部分诈骗事实当事人并未实际参与。金额核减的空间较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振明律师时间进行了阅卷。该案涉及19名被告人,案卷材料数量庞大,律师需要对以下材料进行系统审查:
,团伙的运作模式。 律师通过阅卷了解了该电信诈骗团伙的整体运作方式:团伙成员冒充台湾公检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编造被害人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调查的理由,诱导被害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团伙内部有明确的分工,不同成员负责不同环节。
第二,当事人的参与时间线。 律师通过审查出入境记录、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准确确认了当事人加入团伙和离开团伙的时间节点。经核对发现,部分被计入当事人名下的诈骗金额发生在当事人加入之前或离开之后。
第三,逐笔审查诈骗事实。 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00余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将每笔诈骗事实与当事人的参与时间、具体角色进行匹配。对于当事人未实际参与的诈骗事实,律师逐一标注并附上理由。
第四,审查金额计算的合理性。 律师发现部分诈骗金额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同一笔诈骗金额被分别计入多个被告人名下,导致当事人的涉案金额被高估。
在审查的基础上,张振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金额核减法律意见。律师的意见包括:
其一,部分诈骗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尚未加入团伙,相关金额应予排除。
其二,部分诈骗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已经离开团伙,相关金额应予排除。
其三,部分诈骗事实当事人未实际参与,相关金额应予排除。
其四,部分诈骗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应予纠正。
在庭审阶段,张振明律师围绕金额核减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对每笔争议金额进行了逐一说明。
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时间覆盖"的问题,即将团伙在当事人参与期间的全部诈骗金额计入当事人名下,未考虑当事人并非全程参与的事实。律师提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参与的诈骗事实计算涉案金额,排除其未参与的部分。
律师还从共同犯罪理论角度进行了论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按照其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未参与的诈骗事实不应承担责任。这一论证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师还从量刑角度进行了说明。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300余万元对应"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金额核减至200余万元,虽然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在具体量刑时会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金额核减反映了当事人实际参与程度,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张振明律师的金额核减意见。当事人涉案金额由原指控的300余万元核减近百万元,核减金额接近原指控金额的三分之一。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总案值500余万元、原指控金额300余万元的背景下,金额核减近百万元对量刑产生了实质影响。如果按照300余万元的原始指控金额量刑,当事人的刑期将显著高于十二年。同时,金额核减使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参与程度有了更准确的认定,为后续可能的减刑、假释等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团伙犯罪案件的核心辩护策略是差异化辩护。 在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律师应将"差异化"作为辩护主线,从当事人的参与时间、具体角色、参与程度等方面进行精细化分析,区别于其他被告人。
第二,金额核减需要"逐笔审查"的操作方式。 律师不能仅做概括性异议,而需要对每笔金额进行逐一审查,从参与时间、参与程度、证据充分性等角度提出具体的核减意见。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逐笔审查了300余万元的每一笔诈骗事实,最终核减近百万元。
第三,出入境记录和通讯记录是确定参与时间的关键证据。 在涉台人员案件中,出入境记录可以准确确认当事人的加入和离开时间,通讯记录可以反映当事人的具体参与情况,是金额核减的重要证据来源。
第四,金额核减的成果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 在本案中,近百万元的金额核减直接影响了量刑结果。张振明律师三起案件合计核减金额超过270万元,充分说明了金额辩护的实战价值。
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逐笔审查型"的辩护风格。面对19名被告人、500余万元总案值、300余万元个人涉案金额的复杂案件,律师没有做概括性的从轻辩护请求,而是通过阅卷、逐笔审查、系统论证,对300余万元中的每一笔诈骗事实进行了精细化分析,最终推动金额核减近百万元。这种以细节为切入点、以证据为支撑、以法律为依据的辩护方式,体现了张振明律师在团伙犯罪案件金额辩护领域的深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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