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未婚同居、离婚后同居等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不当然属于共同财产,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规则也与离婚财产分割存在本质区别。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对同居关系析产存在认知误区。有人以为“同居久了就等同于事实婚姻”,有人主张“一起生活期间挣的钱都是共同的”,还有人误以为“同居期间买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些认知偏差,往往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时产生激烈的财产纠纷。
韩鲜叶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业务委员,执业13年来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律规则与实务处理进行系统梳理。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
(一)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成立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婚姻关系受婚姻家庭编调整,同居关系则主要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相关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则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三)同居关系纠纷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规则
(一)基本原则: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不因同居关系的存在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本质区别。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等额享有。主张共同出资的一方,应当对出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经营所得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确定份额。
(四)赠与财产的认定
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财产,除具有彩礼性质或附条件的赠与外,一般认定为有效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四、同居关系析产的常见争议
(一)房产归属争议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则上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主张共同出资的,应当提供出资凭证。如果双方共同出资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份额。
(二)共同生活开支的分担
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如房租、水电费、日常消费等,一般按照双方的实际支出情况处理,不进行统一清算。
(三)彩礼返还争议
同居期间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五、律师实务建议
基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韩鲜叶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注意保留出资凭证。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的,应当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出资证据。出资凭证是主张财产份额的核心证据。
登记与出资的关系需审慎处理。 房产等重要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影响另一方主张权利。建议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咨询专业律师。
签订书面财产协议。 同居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出资比例、分割方式,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区分同居析产与离婚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析产适用的是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则,而非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应当准确理解两者的区别。
六、结语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规则也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本质区别。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了解这些法律规则,不仅有助于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助于在同居期间提前做好财产规划。
如果您正面临同居关系析产的困扰,请记住:同居析产以出资为基础,出资凭证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