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否因一方婚内出轨而被撤销?

2026-08-11 09:28   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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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11月,DL签署离婚协议,L此时已怀孕。20183 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与前述协议内容几乎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20186月,L生育一子,该男孩系其与他人所生。D 认为自己是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书,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D 虽知晓 L与其分居期间有男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子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L隐瞒了"其所怀孩子并非D的孩子"的事实,使得 D 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L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虽然 L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但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及证明标准分析,无法认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 L 构成欺诈,故改判离婚协议不存可撤销之情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D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LD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083号]

案件总结

结合本案的判决,总结以下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综合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法院对于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请求,一般持谨慎态度,不会轻易支持。

一是因为欺诈、胁迫的证明标准高,举证难度大,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二是因为主张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有期限限制,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旦期限经过,撤销权消灭。

因此,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应把握时机,及时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

关于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除斥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删除了一年的规定。

根据法院的解释,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仍然要受《民法典》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点不同。

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除有导致离婚协议被撤销的风险外,还可能引发"欺诈性抚养"诉讼。对于过错方而言,不仅要承担抚养费的返还责任,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夫妻双方应履行忠实义务,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自觉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规范自身行为。

法院判决

以下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关于对本案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

(一)离婚协议构成欺诈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民法一般理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认定构成欺诈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存在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二是具有欺诈故意,

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本案中,D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L未如实告知其所孕育之子非D亲生属于欺诈,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则D应向法院证明其与L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上述情形。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利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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