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廖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感情破裂,一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有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内容。
离婚后,廖某某与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并依据该协议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剩余财产进行了分割。
廖某某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 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原审法院以该协议为依据分割财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廖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
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76号]。
案件关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关于协议的性质。廖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廖某某已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该协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内容,并无自愿离婚的约定,因此该协议虽名为离婚协议,但实为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关于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的签字,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廖某某以该协议页没有其签名、没有加盖骑缝章、形式不完备等为由,认为该协议属陈某某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此外,廖某某亦未合理解释该协议第二页上其签名真实,且写明双方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其无法提供该协议原件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法院判决
以下为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经查,2009年3月2日廖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廖某某已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关法院正在审理中。
根据《离婚协议》内容,该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并无自愿离婚约定,因此该协议虽名为离婚协议,但实为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形式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廖某某以该协议页没有其签名、没有加盖骑缝章、形式不完备等为由认为该协议属陈某某伪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同时其亦未合理解释该协议第二页其签名真实,且写明双方各执一份的情况下其无法提供该协议原件的事实。据此,原审认定《离婚协议》有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