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王利云律师   2026-08-11 09:26   64次浏览

案情简介

201012月,杨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在婚前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中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属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因此,法院最终按照公平和合理照顾弱者的原则,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网推荐案例: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11 月)

案件总结

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总结以下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保婚条款"需谨慎,实践中一般多认定为无效条款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保婚条款"名为保婚,实为限制一方离婚,从法理上讲,"保婚条款"因为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而使得协议效力产生了难以弥补的瑕疵,为此后刘某某的败诉埋下了隐患。

实务中,关于"保婚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议由来已久,有的称之为"忠诚协议",即约定了一方若存在对夫妻感情不忠的行为,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甚至不分。法院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

本案中,杨某与刘某某婚后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在诉讼中,刘某某提出依据该保婚协议,杨某不能分割以上财产。但是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夫妻双方切莫认为签订了所谓的"保婚协议"

"忠诚协议"就万事大吉,而应在一方出现出轨等不忠诚行为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提前做出应对方案,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以下为人民法院在"意义点评"部分发表的意见: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