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有哪几种方式可以确定?

河南恒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6-08-26 21:29   23次浏览

造价、质量、工期是工程管理的三大要素,其中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承包方最看重的经济利益。工程造价从诉前到诉中可以有四种方式予以确定。

◆ 种:根据合同约定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利履行,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和结算条件向发包方报送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后,与承包方就工程结算值达成一致意见,并盖章确认。

◆ 第二种:以申报值为定案值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发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如果承包方报送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方拖延结算审价工作,即以承包方报送的结算值为准。

◆ 第三种:诉前委托造价咨询

发承包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后,在诉讼前可以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造价咨询意见出具后,如果双方认可并就结算值盖章确认,未来在诉讼中法院将不再允许工程造价鉴定。如果双方对造价咨询意见存在分歧,未来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第四种:诉中委托造价鉴定

诉讼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